5、标准与规范
5.1 卖方在制造与设计过程中自始至终均应采用公认标准与规范。并应使用在订单日期有效的**新版本规范。有不一致时,按较高标准执行,并及时通知买方。
5.2 卖方还应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国家、省市法律、法规、标准、规范与法令的所有适用要求。
6、质量**和考核试验
卖方**在设计负荷下,买方按卖方的有关安装要求进行安装,并按卖方的运行、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及维护的情况下,除雾器的性能应达到下列各项性能**值(除雾器的性能**由卖方负**部责任):
6.1 夹液量
小于75mg/m3.
夹液量应在各种工况下在除雾器出口处测量,包括**大表面烟气速度。
6.2 压力降
大表面烟气速度运行时不超过80Pa。
压力降的增加不得超过**(干净)运行过程中仅利用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清理时测得的压力降的10%。
6.3 设备可用率**
卖方**的设备年可利用率大于等于 98 %,年正常运行的小时数为
8000 小时。
可利用率可如下定义:
可利用率=(A – B) / A ×**
其中:
A是**期内的设备运行时间(h)。
B是因技术故障引起的跳闸时间(h),包括等待备品备件、更换件与设备修理的等待时间,但排除向卖方报告故障事宜所需的时间。
6.4 设备使用寿命:30年